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4〕17号
被处罚人:钟XX
2024年4月22日,我委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出租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给某医疗美容诊所用于办理《诊所备案凭证》某医疗美容诊所用于办理《诊所备案凭证》,违法所得为27500元(已退还故不予没收)。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6份;3.医疗美容诊所聘用诊所负责人协议书复印件1份;4.钟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6.聊天记录截图打印1页;7.支付截图打印1页;8.授权委托书1张;9.工资和提成明细打印件共5页;10.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2.钟某、鄢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3.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14.某医疗美容诊所和医生负责人协议(未签字)、医疗美容诊所聘用诊所负责人协议书(未签字)打印件各1份;15.北海市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打印件3张;16.现场照片打印10张;17.顾客预约表复印件31页;18.关于协助核查群众反映某店铺非法行医问题的函及附件1份;19.诊所备案信息表(试行)复印件1份;20.关于本人作为某医疗诊所主要负责人期间问题自查和整改措施1份;21.关于终止与某医疗美容诊所协议的情况说明1份;22.收据复印件1份;23.诊所歇业申请办理流程打印单1份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卫医罚告〔2024〕17 号),你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你出租本人的《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7的规定,具有“违法所得2万元及以上”的从重处罚情形,鉴于案发后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且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九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裁量为从轻处罚阶次,决定给予你:处违法所得2.1倍罚款,即伍万柒仟柒佰伍十元整(5775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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