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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罚款3万多元!北海某医院竟通过虚开药品方式填补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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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翔 发表于 2024-8-23 08: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医保处字〔2024〕
第1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北海市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500498784278UX

住所或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文明路175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尚丽明

本机关于 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门诊西药房2023年以来库存亏空,经药剂科主任梁建敏提议,门诊西药房组长廖叙授意,门诊西药房24名工作人员通过虚开药品方式填补亏空,涉及金额20883.0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5122.62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406.28元,个人账户支付9716.34元),个人现金支付5760.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门诊收费票据及医疗收费明细,询问笔录,和平院区门诊西药房人员开药明细表。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从轻处罚的理由: 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42号)第十条第五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壹万伍仟壹佰贰拾贰元陆角贰分(¥15122.62);2.处违规金额15122.62元人民币的2倍罚款即叁万零贰佰肆拾伍元贰角肆分(¥30245.24)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缴款方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8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来源: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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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008 发表于 2024-8-23 22: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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