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晚19时,张某驾驶桂EF*****小型新能源汽车,在该路段追尾前方由何某某驾驶并搭载李某某、何某的号牌为桂EZ****小型汽车。撞击致使何某某的车辆向前推移,进而撞上梅某驾驶的桂E6****小型汽车,而梅某的车又再次碰撞到苏某某驾驶且搭载两名乘客的桂E6****小型汽车。此次事故造成何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上物品受损,四车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幸运的是,事发时所有当事人均规范使用了安全带,人员并无大碍。
张某坦言,当时驾车时未能有效控制车速,且跟车距离过近,当前方车辆突然刹车时,自身反应不及,最终酿成事故。
经警方调查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梅某、苏某某及两车上的四名乘客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