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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灯喂! 发表于 2025-1-15 15: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严格的规程生产、运输、储存,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将有关重点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活动(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末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应急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出租场所和设备用于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仍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有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等情形的,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或者举报热线(举报电话:110、12345)举报,对提供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来 源:北海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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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008 发表于 2025-1-15 18: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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