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要点如下↓↓
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
明确各方责任,压实管理义务
加大保护力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 明确对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 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 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
- 明确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
- 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 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并对公安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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