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16年,合浦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有效规范了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有力保障了我县的开发建设及城市发展,切实维护了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我县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制定实施距今已有九年之久,随着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相关新文件的要求,《规定》中的部分征拆补偿项目标准与我县经济水平差距较大,无法保障被征拆对象的生产生活需要。
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服务中心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市、县文件精神,按照政策相对平稳延续、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征拆规定易懂易行的基本思路,对规定修订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我县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形成修订《规定》初稿,征求了县直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按照有关意见修改完善。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5.《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7.《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8.《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
9.《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
(三)修订参考依据
1.《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铁山东港产业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20〕598号);
2.《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铁山东港产业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的批复》(合政复〔2022〕255号);
3.《研究钦州至北海(山口)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1年12月25日);
4.《合浦县廉州湾新城项目推进会议纪要》(合征迁九组办函〔2020〕1号);
5.《城市建设大会战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调会议纪要》(合政建阅〔2012〕9号);
6.《合浦县城市建设大会战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合政阅〔2011〕44号);
7.《县城市建设大会战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合城建阅〔2012〕11号);
8.《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确权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
9.《合浦县征地搬迁战区综合协调服务指挥部关于明确征地搬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函》(合征综指函〔2021〕1号)。
二、目标任务
为顺利推进我县的征迁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引用的法律法规
《规定》引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3〕8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已废止,本次修订分别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增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
(二)适当修订相关条款
一是增加一条“适用对象”作为第一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其余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二是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摘录《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24〕17号)的“征地补偿标准”、“可安置回建地房屋的范围”的部分规定合并到本《规定》中:
1.将第四条第(一)项“严格执行北海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修改为:“征地补偿标准:廉州镇为一类区域,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52万元/亩;其他乡镇均为二类区域,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1万元/亩。”2.增加一条“界定可安置回建宅基地房屋的范围”作为第七条第(一)项:“可置换的房屋严格界定为征收前由搬迁户自有并长期居住和生活房屋,包括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未办理产权证件但经调查认定为合理的房屋。其他各种建(构)筑物(含畜禽养殖设施和种植大棚等生活和生产配套用房)等不列入置换范围。属可置换的房屋的装修费用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三是根据《合浦县征地搬迁战区综合协调服务指挥部关于明确征地搬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函》(合征综指函〔2021〕1号)“认定为违法房屋的,经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可按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的规定,将第四条第(二)项第3小点违法房屋“可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元/㎡”修改为:“可按房屋评估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
四是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确权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增加一条“土地房屋征收确权认定程序”作为第七条第(四)项:“由项目指挥部(或工作组)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初步意见,由县征储中心审核后将相关确权材料提交县土地房屋征收确权认定领导小组进行权属认定,以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本地实际的拆迁补偿情况,在第七条第(五)项第4小点“被征收房屋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按可分户数减一户(即必须有一个子女跟随父母)的原则进行分户”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在第七条第(五)项第1小点第(1)点后增加分户后的房屋占地面积低于30㎡(不含30㎡)原则不安排回建地,采取货币补偿,更加细化明确了分户后的被征收房屋家庭的补偿安置方式。
六是对第七条第(五)项第3小点修改为:“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户,可以凭权属证件对其居住房屋占地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此条修改主要是取消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户可以凭合法权属证件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的内容,同时明确货币补偿实施区域。
(三)适当修订房屋搬迁相关货币补偿标准
一是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搬迁户在辖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一万元;同时按期完成房屋搬迁的,每户再奖励一万元”及参考《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铁山东港产业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的批复》(合政复〔2022〕255号)“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搬迁户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人的奖励”的规定,在第五条房屋征收奖励制度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三)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有合法权属证件(或经确权)的居住房屋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再给予其适当补助,最高每户不超过2万元。”
二是《规定》制定实施距今已有九年之久,部分征拆补偿项目标准与我县经济水平差距较大,根据《研究钦州至北海(山口)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山口镇搬迁户的宅基地补偿款标准参照当地土地市场建设用地交易价,按2200元/㎡进行补偿”的文件精神,对第七条第(五)项第2小点及第7小点“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宅基地,由“每平方米500元至1200元范围内按本村小组村民之间转让的市场价执行”修改为“按1800元/㎡进行补偿。”
三是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铁山东港产业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20〕598号)“属居住房屋呈“回”或“凹”字型环圈的天井占地,按300元/平方米补偿;农户作坊、仓库、畜禽舍等非居住的房屋占地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第(五)项第5小点:“居住房屋里呈"回或凹"字型的天井、庭院以及居住房屋不足三面墙而加以围墙或其它建(构)筑物共同组成围院的占地面积和附属配套的农户作坊、仓库、畜禽舍等非居住的房屋占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土地平整费进行补偿,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户;”在第七条第(五)项第2小点增加:“超出‘一户一宅’、不属于确权范围之内的居住房屋占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土地平整费进行补偿。”
四是增加一条“(七)商铺(经营场所)、厂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作为第七条第(七)项:1.拥有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或者生产的商铺(经营场所)、生产企业因停业停产造成损失的,须提供相关资料通过选择已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无法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无法评估的,停业停产损失按200元/平方米补偿。此点主要依据是参考《合浦县城市建设大会战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合政阅〔2011〕44号)、《城市建设大会战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调会议纪要》(合城建阅〔2012〕9号)涉及的征迁项目及目前我县正在实施的铁山东港产业园项目、廉州湾大道项目均按此标准实施。2.经营性设备迁移补助费,可作评估补偿。
五是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合浦铁山东港产业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合政函〔2020〕59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及参考《合浦县廉州湾新城项目推进会议纪要》(合征迁九组办函〔2020〕1号)“根据《县城市建设大会战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合城建阅〔2012〕11号),所要征收养殖户的虾塘给予每亩1800元的养殖设施搬迁费补偿。该补偿价格是10余年前的标准,随着物价上涨等问题,提高到每亩2500元养殖设施搬迁费补偿”的文件精神,增加一条“养殖场(塘)搬迁补偿标准”作为第七条第(八)项:“养殖场的养殖生产设施的补偿标准依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生猪搬迁应激及运输费用的搬迁补助标准为母猪、公猪90元/头,肉猪、中猪30元/头,小猪20元/头;养殖塘设施搬迁费以实际征收面积按25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大型工厂设备迁移按合浦县辖区范围内进行评估补偿。”
(四)适当修订征地搬迁资金管理
删除了原《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县财政每年补助96万元给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同时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1500元/亩计取(含临时用地),由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用于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保费用等”及“相关乡镇及项目工作组、县征管办的征迁工作经费按1600元/亩计取,其中乡镇1000元/亩,工作组500元/亩,征管办100元/亩。”
增加了:“县征迁工作经费按3500元/亩的标准计算,资金由县财政局(或业主单位)负责解决;高速公路等县外投资项目征地工作经费参照《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北办字〔2019〕16号)文件执行,按7000元/亩的标准计算,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解决;征(租)地工作经费参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2020年项目征地搬迁工作费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46号文件执行);测绘、评估费由县征储中心和被委托单位协议确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二)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五)应当论证的其他情形。本次修订只针对部分条款增减,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不存在上述需要专家论证情形。
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合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铁山东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5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合浦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二、明确部门职能
合浦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储备服务中心(下称县征储中心)具体负责征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可以委托合法的房屋征收机构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参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建设项目征地搬迁工作中实行两到位六同步的通知》(合政发〔2013〕153号)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廉州镇为一类区域,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52万元/亩;其他乡镇均为二类区域,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1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其他水体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三)果林苗木补偿标准: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及风景苗木的补偿参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及《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的要求实施。
四、统一房屋补偿类型及标准
在实行评估补偿的同时,由县征储中心对被征收的房屋(建构筑物)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补偿。
(一)被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如下合法手续之一的,其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1.不动产权证书;
2.土地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等;
3.房屋产权证书;
4.经批准的规划、报建手续;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收回上述所有证书及文件;部分土地、房屋被征收的,由有关办证部门给予办理未征收部分的更改手续。
(二)被征收人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无法提供上述(一)所列用地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2.1999年1月1日后至征地预公告前或政府禁建公告公布前建造的房屋,经县土地房屋征收确权小组认定可以补偿的,按评估全额补偿;
3.征地预公告后建造或被依法认定为违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可按房屋评估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对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助。
(三)经有权限的职能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按有效时限评估补偿。
五、实行评估补偿机制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征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县征储中心委托经选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根据市场信息价及行业标准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征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被征收人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房屋搬迁的,可按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和被征收其他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有合法权属证件(或经确权)的居住房屋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再给予其适当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规范房屋搬迁实施程序
(一)调查确认。《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征储中心按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权属、面积、用途和建筑时间以及苗木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房屋调查表》和《其他附着物登记表》等表格。调查结果应当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相关人员无故不到场或拒不签字的,要在调查登记表上作出说明,并由在场的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签字见证),并将上述调查登记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更正的,分别由相关工作组和县征储中心对调查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出具意见。
(二)委托测绘、评估。县征储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建立测绘、评估机构备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建立的测绘、评估机构备案中协商选定,然后县征储中心及时与测绘、评估机构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同时提供征地范围内经确认的有关调查资料,并全力做好配合开展评估及监管工作。
1.测绘机构对征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等进行现场测绘,并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技术要求出具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总体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和宗地图,填写房屋调查、确认表交县征储中心。
2.评估机构应当按委托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依法依规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做好拍摄、录像等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评估机构负责如实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供初步评估结果。
3.县征储中心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将初步评估结果在适当的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安排评估工作人员对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评或漏评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4.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县征储中心提供分户评估报告。县征储中心结合评估报告按规定标准编制《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并经权利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签字。
(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征储中心根据《房屋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计算表》,按规定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支付补偿款。在协议签订后按程序支付补偿费用。
七、强化房屋征收安置管理
(一)界定可安置回建宅基地房屋的范围
可置换的房屋严格界定为征收前由搬迁户自有并长期居住和生活房屋,包括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未办理产权证件但经调查认定为合理的房屋。其他各种建(构)筑物(含畜禽养殖设施和种植大棚等生活和生产配套用房)等不列入置换范围。属可置换的房屋的装修费用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二)界定安置人员范围
1.户口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且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的成员(原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及挂靠迁入人员除外);
2.升学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入伍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序列的现役军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服役或升学把户口迁出原籍地,退役或毕业后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包括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且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的;
4.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法定收养证的且征地前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6.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且长期居住,在其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过宅基地安置的;
7.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搬迁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规范安置人员程序
1.县征储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并对安置人员进行初步界定确认。
2.安置人员初步界定确认后,县征储中心应将安置人员情况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间安置户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县征储中心应在异议提出后组织乡镇、村(居)委会进行核查、更正。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更正的,由县征储中心确认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土地房屋征收确权认定程序
根据《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确权认定领导小组的通知》规定,由项目指挥部(或工作组)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初步意见,由县征储中心审核后将相关确权材料提交县土地房屋征收确权认定领导小组进行权属认定,以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五)明确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1.被征收人的回建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安置,每户回建宅基地最高面积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具体安置标准为:
(1)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分户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排6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分户面积低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排8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3)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排100平方米回建宅基地。
2.对于只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户口在本村的被征收人,除对其应补偿房屋评估补偿外,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按土地证件面积补偿: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参照所在基准地价相同地段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35%给予补偿,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宅基地按1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超出“一户一宅”、不属于确权范围之内的居住房屋占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土地平整费进行补偿。
3.对于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户口不在被征地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户,可以凭权属证件对其居住房屋占地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4.被搬迁户的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可分户数减一户(即必须有一个子女跟随父母)的原则进行分户,且按实际分户后户数计算每户被征房屋占地面积,并按上述标准安置回建宅基地。
5.居住房屋里呈“回或凹”字型的天井、院子以及居住房屋不足三面墙而加以围墙或其他建(构)筑物共同组成围院的占地面积和附属配套的农户作坊、仓库、畜禽舍等非居住的房屋占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土地平整费进行补偿,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户。
6.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回建宅基地:
(1)在本县已足额享受过征地搬迁安置的;
(2)夫妻双方分户申请;
(3)城市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土地或是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4)国家公职人员;
(5)其他被认定为不予安置的被征收人。
7.在集体土地上持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已故无人居住的房屋,原则不安排回建地,土地证件面积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参照所在基准地价相同地段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平均价格的35%给予补偿,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宅基地按1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给予评估补偿,补偿款由相关合法继承人享受。
8.被搬迁户自主解决过渡住房的,由项目业主给予被搬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运输费、人工费等)和建房误工补助费。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10元/㎡×12个月计,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助;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20元/㎡×2次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居住房屋建房误工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30元/㎡×2次计,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建立困难户安置保障机制
由县征储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并拟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补偿。
(七)商铺(经营场所)、厂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标准
1.拥有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或者生产的商铺(经营场所)、生产企业因停业停产造成损失的,须提供相关资料通过选择已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无法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无法评估的,停业停产损失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2.经营性设备迁移补助费,可作评估补偿。
(八)养殖场(塘)搬迁补偿标准
1.养殖场的养殖生产设施的补偿标准依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生猪搬迁应激及运输费用的搬迁补助标准为母猪、公猪90元/头,肉猪、中猪30元/头,小猪20元/头。
3.养殖塘设施搬迁费:以实际征收面积按25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
4.大型工厂设备迁移按合浦县辖区范围内进行评估补偿。
八、加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
(一)征地搬迁资金拨付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性质,征地搬迁资金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1.县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由县征储中心根据征迁进度及征收协议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逐笔拨付;2.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部门及企业自行选址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预算将征迁资金全额缴入指定专户,由县征储中心根据征迁进度及征收协议申请拨付。
(二)自行选址项目的费用结算
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完成后,由县征储中心整理有关资料并汇总项目搬迁资金结算清单,报县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将征地搬迁资金列入土地出让成本。相关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后,由县征储中心退还项目业主缴纳的征迁预付款。
(三)确保补偿资金支付到位
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县财政局拨付征地、征迁补偿款到县征储中心,县征储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征地、征迁补偿款的支付工作。征地补偿款按《合浦县集体土地征地款发放管理办法》(合政发〔2016〕64号)执行。房屋征迁补偿款按每户逐一支付,属于个人部分的,补偿费直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收人;属于村集体部分的,参照《合浦县集体土地征地款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四)保障征迁工作费用
1.土地征收工作经费和房屋征收劳务费:县征迁工作经费按3500元/亩的标准计算,资金由县财政局(或业主单位)负责解决;高速公路等县外投资项目征地工作经费参照《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北办字〔2019〕16号)文件执行,按7000元/亩的标准计算,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解决;征(租)地工作经费参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2020年项目征地搬迁工作费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46号)文件执行;测绘、评估费由县征储中心和被委托单位协议确定;房屋征收劳务费按房屋征收面积×50元/㎡(廉州镇辖区内按38元/㎡)+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12%计取,由县城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使用。
2.征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车辆使用费、误餐费、误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工作人员补助费、奖励金、聘用人员支出费等费用。相关单位要加强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
3.工作费用拨付。为确保勘测定界、征地(房屋)调查、测绘、评估、征地报批和费用预算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顺利推进,项目启动时,业主单位应将有关费用拨付给县征储中心。
4.征迁工作费用如上级有相关标准及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规定
(一)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渔场等,青苗、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房屋搬迁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原征地搬迁成本费用预算已经县政府批准或已实施补偿安置工作但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直至完成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24〕17号)停止执行。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项目指挥部(或工作组)报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四)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征储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