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14岁少女会见合浦公馆一男子网友掉“狼窝”
南国早报合浦讯 (见习记者吕海锋 通讯员卢从杰)“是他,我不会认错的。”11月29日,在合浦公馆边防派出所的拘留室内,看着已经换了发型的嫌疑人朱某,受害者兰某还是一眼就把他认出来。一个多月前,兰某与网友朱某见面后,对方对她实施侵害。兰某是北海市一名中学生,年仅14岁。10月初,兰某与朱某在网上认识,并相约10月8日到公馆镇玩耍。随后,兰某在两名女同学陪同下,从北海市区来到公馆镇与刚认识不足一周的朱某见面。
4人见面后,朱某便带着兰某及两名女同学四处游玩。到了晚上9时多,由于天色已晚,此时已无车返回北海市区,朱某便以此为借口,为兰某3人开了两间房间。随后,朱某执意与兰某同住一间,又以此次游玩花了自己很多钱等为由,要求与兰某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朱某强行对兰某实施侵害。
10月9日,回到家中的兰某一整天郁郁寡欢,粒米未进,父母察觉情况异样,便上前询问。兰某在父母的追问下,将实情说了出来。
10月10日,兰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向派出所报案。
11月27日,警方得知朱某在一民房内出现,当即对他实施抓捕。归案后,朱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他已被依法刑拘。 14岁,这得有多渴啊,双方不是好东西。。。 10月10日,报案。
11月27日抓到人,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有什么证据?那个嫌疑人朱某如果一口咬定说没有,你能奈我何!!!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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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驴0779:10月10日,报案。11月27日抓到人,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有什么证据?那个嫌疑人朱某如果一口咬定说没有,你能奈我何!!! (2014-12-03 10:45) images/back.gif
有没有证据留下啊,如果没有可能是交易失败。。。。
自作孽不可活~~ 14岁?不大不小了http://bbs.hepu123.com/mobcent/app/data/smilies/20.pnghttp://bbs.hepu123.com/mobcent/app/data/smilies/2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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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龙肉蒲团:有没有证据留下啊,如果没有可能是交易失败。。。。 (2014-12-03 10:52) images/back.gif一个多月都过去了,小蝌蚪也长腿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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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2014-12-03 11:28) images/back.gif所以说最蠢的就是这种笨蛋,有钱去延安路,花街或者北海三中路兜一圈,又花不了多少,非要铤而走险,爽一次换十年八年牢饭,实在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