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衣上酒痕 的帖子
衣上酒痕:既然双方都写下了保证书,那么也意味着双方都同意和解,所谓“约架”的事已经告一段落,为什么还要从约架开始说起?这不是强辞夺理吗?按你这种逻辑,社会上所有的民事调解案件都是不合理的,随时可以推翻的调解结果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 (2015-05-04 16:00) images/back.gif
那就不说约架的事,就从写完保证书开始说起,事后他带着两三个同学去打了劳某业几个耳光,这是他有错在先,不过就是这几个耳光让他现在生死未卜,这是他得到的命的代价,几个耳光要用命来抵么?14岁读初一的孩子,他能懂多少道理?孩子的世界要用这么沉重的方式对待么?要用大人的眼光来看小孩子的世界么?如果说没有家长无脑的参与,这事一点都不复杂 毛驴哥怎么又烦这样低级的错误了,本着对理不对人的理念看帖!
回 寻求社会正义 的帖子
寻求社会正义:动不动就提法律,却说出跟法律相反的话。厉害👍 (2015-05-04 16:05) images/back.gif《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中涉及“隐私”的只有三条,分别证据保密(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公开查阅(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规范。
回 中国广西合浦 的帖子
中国广西合浦:伤一些,惨一些,总是占些便宜的。昨晚我女人把那个拉横幅游街的新闻发给我,我刚回一句:造势,结果被她喷得欲仙欲死~~~ (2015-05-04 11:58) images/back.gif
真是这样就天下太平了,这说法只能是事后打口水杖时说笑而已,不能当真。事实上,打架时个个是有多狠就多狠,下手有多重多重。如果当时就比谁的伤重,谁更惨的话,这架能打起来才怪了。 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两个孩子都有错,但是要他承当这样的惩罚也太严重了!小偷有罪,但罪不至死!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明白。
回 2b少爷 的帖子
2b少爷:毛驴哥怎么又烦这样低级的错误了,本着对理不对人的理念看帖! (2015-05-04 16:19) images/back.gif我怎么了?我没有犯什么低级错误啊!没劲!看电影去了 和只疯狗在这理论,你们够有精神的,一个劲的不停骂人,还说别人骂她,本来也是对被打的那个蛮同情的,但看了这贴之后,反而。。。。。。 学校永远是弱者! 那对打人的父子,等着坐牢???估计有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