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与刀 发表于 2015-9-30 15:56:41

合浦这两座“烂尾楼”荒废两年多已成“文化古迹”,是否应该设置一个烂尾楼的“荒废

       说到合浦的烂尾楼,不得不提位于内东环的某景苑。自从有传言此前楼盘的开发商应欠款跑路后,这两栋矗立在内东环边上的高楼就很快成了大家热议的对象,距今已荒废两年多的时间,据说现在有人买下接手了,具体规划正在进行。
  这个烂尾楼盘之所以受关注,不仅是因为其所在的位置显眼,楼梯的“纤细”,而且比地理位置和外形更值得关注的是烂尾楼本身,包括因何而“烂”,“烂”了多久,烂尾楼如何重生等。对于合浦这栋“历史悠久”的烂尾楼,所致原因大家都不敢肯定,地块去年底卖出,即将获得重生,是件好事。但是,这栋烂尾楼以及类似烂尾现象仍值得我们深思。
  即使这栋烂尾楼荒废七八年时间之后即将重生,但很显然,这七八年时间已经造成了资源浪费。这种浪费不仅是企业的损失,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损失。尽管企业已经合法获得该地块,但不等于可以肆意浪费土地资源。因此,个人建议,必须对各地烂尾楼采取限制措施,规定一个荒废期限,荒废超过时间规定就处置。
  众所周知,我们对于闲置土地制定了专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仅对“闲置土地”有较为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且有明确的处置办法。既然可以对闲置土地规定一个期限,为何不对“烂尾楼”规定一个“荒废期限”?比如,制订一个“烂尾楼处置办法”,以避免或减少烂尾楼,或者促进烂尾楼早日利用。
  不可否认,烂尾楼形成的原因很复杂,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比如,某景苑这栋烂尾楼形成的原因是企业自身资金出现周转问题;还有的项目是因为定位、质量问题出现烂尾。从现实情况来看,处理很多烂尾楼项目还要经过司法程序,必然手续烦琐、程序复杂、拖延时间。但个人以为,仍然可以通过制度来预防烂尾楼。
  在专门制度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给“烂尾楼”规定一个“荒废期限”。例如,荒废时间超过两年的进行罚款,超过三年的强制进入拍卖、盘活等善后处理程序,对未预售的,甚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相信对土地使用者就是一种约束,如果不遵守制度和合同约定,就要付出相应代价,这样,企业在拿地、开发之前就会谨慎、理性,避免项目陷入烂尾。
  从相关报道来看,烂尾楼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这样的项目,除了裸露的钢筋水泥之外就是野草,成为城市的“伤疤”,也是买了楼花的小业主心头之痛。所以,如何处置烂尾楼,既需要地方政府来探索,也需要国家有关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总之,不能让烂尾楼长时间荒废。

君之谦 发表于 2015-9-30 23:08:28

如此壮观的两栋大楼成了烂尾!

广龙 发表于 2015-10-1 00:35:24

遥远的守侯 发表于 2015-10-1 03:48:04

大雕五 发表于 2015-10-1 09:12:06

有人接手在.我在青年城买一就惨一,嫁落总没有消息.

爱老虎油 发表于 2015-10-1 12:54:30

国家收回做廉租房使用!

冬瓜哥 发表于 2015-10-1 17:31:54

飞雪轻扬 发表于 2015-10-1 17:57:51

一看就知道没法律知识的人发布的,一般这种烂尾的房必然陷入数不清的债务买卖纠纷,照你这样说三年收回国有,债权人及买房人的权益谁来保护,谁来承担债务及履行合同?还说烂尾后还罚款,开发商人都跑路了,罚谁的款,半知不懂的。

飞雪轻扬 发表于 2015-10-1 18:03:29

一看就知道没法律知识的人发布的,一般这种烂尾的房必然陷入数不清的债务买卖纠纷,照你这样说三年收回国有,债权人及买房人的权益谁来保护,谁来承担债务及履行合同?还说烂尾后还罚款,开发商人都跑路了,罚谁的款,半知不懂的。

谁错了 发表于 2015-10-2 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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