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八瞅绿豆 发表于 2016-10-26 17:25:31
公有制乃万恶之源包租公 发表于 2016-10-26 17:25:59
无恒产,无自由。天朝临时工 发表于 2016-10-26 17:26:10
只要在这片土地上,不可能完全属于自己。弯梁车 发表于 2016-10-26 17:26:35
民生热点,值得关注!打回原形 发表于 2016-10-26 17:26:48
大家快来了解一下前世情人 发表于 2016-10-26 17:26:57
使用期限是利益延续的关键!博爱 发表于 2016-10-26 17:28:11
万一房子70年后成危房,政府怎么处理房子?石三伢子 发表于 2016-10-26 17:28:22
“使用期限”之争再次暴露出“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永久性房屋所有权”构成的潜在矛盾,在“房地分离”的土地制度下,住宅土地最长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只能成为悬而未决的存在。鹤顶红 发表于 2016-10-26 17:28:44
看来群众路线真是轰轰烈烈走过场!熊本熊 发表于 2016-10-26 17:28:58
默默关注不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