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R3 发表于 2018-6-8 22:27:15

本帖最后由 EFR3 于 2018-6-8 22:44 编辑

      国土局这样处理不好,明显犯法了为什么不抓人?严重渎职,平民百姓没有安全感了

EFR3 发表于 2018-6-8 22:37:28

本帖最后由 EFR3 于 2018-6-8 22:41 编辑

偷偷把人家的屋地卖了是刑事还是民事?是不是民不告,官不究?

wbslyz 发表于 2018-6-8 23:55:18

loken 发表于 2018-6-8 21:34
偷牛的是易的大姐,买牛的不知这是“赃物”而和易的大姐买牛了,后来易知道了上法院,这时候三方当面了, ...

就是啊!后来卖主已经不再是易某大姐了,相当是易某本人成为卖主了!除非易某一直不知情,也没收过人家2万元。

wbslyz 发表于 2018-6-8 23:58:58

wbslyz 发表于 2018-6-8 23:55
就是啊!后来卖主已经不再是易某大姐了,相当是易某本人成为卖主了!除非易某一直不知情,也没收过人家2 ...

不过国土局当时应该也要易把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上才行的吧?

石湾315 发表于 2018-6-9 01:43:08

本帖最后由 石湾315 于 2018-6-9 01:58 编辑

剧情:
几个人合力强奸一个姑娘。
姑娘向一个叫做“合浦县国土资源局”的警察求救。
这个警察“非常重视”。
“在处理期间”,几个人硬塞给姑娘“20000元”,然后对警察说:“看,她收了20000元,我们这不是强奸,而是正常性交!”
这个叫“合浦县国土资源局”的警察最后回复姑娘:“这不是强奸,这是正常性交,你应该愉快接受!”
然后观众都吐血了。

皆申 发表于 2018-6-9 02:47:01

石湾315 发表于 2018-6-9 01:43
剧情:
几个人合力强奸一个姑娘。
姑娘向一个叫做“合浦县国土资源局”的警察求救。


一个用偷牛、一个用强奸来比喻此案,这要开多大的脑洞才想得出来。

混迹廉州街 发表于 2018-6-9 14:53:12

    有这么难理解么,值得你们这么吵和比喻得这么露骨?

    这件事无非就是当初她姐假证卖地时,当事人虽然知道违法了,但买方愿意多出20000块,当事人一时贪财就签了收据拿了钱。但多年后突然反悔了,就想要通过当初她姐拿假证私自卖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为事实依据,表明当初这单事实存在违法情况的。
    说难听点,这行为在谁看来都可能有点不厚道甚至不要脸,但说实话,如果当事人真的要揪当初买卖过程和办理存在的违法情况这个梗,是可能有机会翻本的,谁让当初买卖的时候,国土局采取的处理办法这么乌龙,当初要是直接报警和采取一些措施(比如:申请终止买卖或让交易后的土地证注销之类)不就得了,现在能怪谁?
    还有她为什么一直怼国土局不怼自己的姐姐,说明当初国土局可能存在知道错办后,将错就错,作为其中一方在当中和了稀泥,最后促成了买卖的嫌疑。。。所以现在被翻出来也等于被当事人捏住了把柄。还有国土局发的这份说明,等于变相说明:当初我们发现了,但我们没报警,然后将错就错大家一起和了稀泥,没追究买卖土地的存在的违法情况,还促成了双方买卖,皆大欢喜,不关我事...殊不知,多年后这点反倒成了被当事人捏的手心里的把柄!
    总之一句话:虽然当事人手段有点不厚道和猥琐,但她的确可以这么干也有这个权利,谁让法律最大呢?


EFR3 发表于 2018-8-3 22:37:50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呵呵……

EFR3 发表于 2018-8-4 14:50:17

本人认真学习了某局的“关于……的说明”,有感。

      茅坑是用来拉屎的,是用来处理问题的,这个某局的“说明”就是向群众招示:看,这就是我们拉的屎,怎么样?我只能说,这是一摊稀屎,臭不可闻。
      快速“说明”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说明”不过脑,就是敷衍塞责。现在好了,从茅坑里把自己白屁股递出来了,而且拉出的是一摊臭不可闻的稀屎。
      其实这摊稀屎是早就拉下了,现在全部端出来,摆在群众的面前,并且对群众说:“看,这是我们拉的屎,怎么样?”勇气可嘉,精神是好的。       为什么说某局这“说明”是“稀屎”呢?1、这某局发现问题后,应该立即终止这种违法侵权的行为,并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从“说明”中,只看到某局装模作样,最终还是放任、纵容违法行为。2、本案里根本不存在调解的基础,屋地是某人偷来卖的,如何调解?叫受害方成全别人“卖”掉她的屋地?3、“双方协调”的说法更是思维混乱。双方是哪双方?本事件里至少有四方:第1方,受害方,土地证被偷卖,财产被人侵害;第2方,某局。某局作为屋地买卖的管理者,叫人拿假身份证、冒名签字捺印蒙骗了,并完成审批,变更了土地使用证。难道就这样置身事外吗?某局代表的可是国家的公信力,违法行为损害的是国家公信力。难道损害国家公信力的违法行为不用付出一点成本代价吗?第3方,偷卖屋地者,是本案违法行为的首犯。第4方,买方,如果事前知道卖方是假冒的还一意想买,那也是嫌疑人。
      古代,中国社会处理问题的都是县太爷——青天大老爷,群众有问题总是想方设法找青天大老爷处理,所以你看电影总看到拦轿投诉的情节:一个弱女子从旁边跑出来,扑通一声跪在路中间,手捧状子大喊:青天大老爷,民女冤啊……现在的中国社会没有“县太爷”这个青天大老爷了,县属各职能局的公务员都是群众的“青天大老爷”,为群众把问题处理好,可能赞赏不会很多,但如果问题处理不好,群众的投诉绝对不少。网络发达,每个人都有一部智能手机,每个家庭都有一台上网的电脑,每个人都有QQ、微信,每个人都有一个万能的朋友圈。投诉不用拦路喊冤,动动手指头就行了,谁欺负村婆绝对没有好日子过。
      在这件事里,某局把事情处理成这样,肯定有些“青天大老爷”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或占着茅坑乱拉屎的,或占着茅坑拉烂屎的,或占着茅坑尽搞屎的,肯定有弄权渎职者,好好查一查,严肃查一查,最好是合浦县监察委介入查一查,谁做的事谁负责,给群众一个认真的回复。不好好回复,只能让群众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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