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翔 发表于 2024-7-9 11:16:50

非法捕捞!合浦西场一男子被行政处罚11000元

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渔业)罚〔2024〕2-04号
当事人:裴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7.01.08
身份证号码:XXXX
家庭住址:XXXX

当事人擅自改变主机功率及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一案,由本机关现场查获。本机关于2024年03月15日立案调查,在查获现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渔获物进行了称重,制作了《称重记录表》。为进一步调查,经报批后,自2024年03月15日起,禁止当事人渔船离港,当事人船舶靠泊在北海内港地角渔港区渔政码头。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3月18日,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致函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查询合浦县监管09298船相关证件情况。4月22日,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复函,合浦县监管09298洪某某,身份证号:XXXX,证书编号为958,证件信息与违法当事人提供证书所载信息相同,该镇存档渔船相片与查获的实船一致。

至此,本案调查完毕。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3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驾驶合浦县监管09298船从北海港出发,往西方向大约开了两个小时左右到大风江西沙海面,13时左右开始作业,一直到18时30分,锚泊休息。2024年03月15日00时36分被本机关查获,查获地点是坐标N 21°30.620′,E108°55.650′附近海域。当事人现场出示了《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西场镇958],证书记载该船主机数量1台,总功率为45千瓦;作业类型为刺网。经执法人员实际勘查,该船船艉甲板安装有2台主机,右侧主机铭牌不详,据该船负责人交待,主机功率为42KW;左侧主机功率为52KW,2台主机总功率为94KW;该船船舯甲板两侧各安装有一根撑杆,撑杆通过缆绳各连接有一具渔具,渔具分类名称为拖曳齿耙耙刺。执法人员查获时,该船正在海上锚泊,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后,发现渔具下方有捕获的渔获物杂蟹撒落在该船甲板两侧,经称重,该船渔获物梭子蟹共6.8KG。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合浦县监管09298船《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证书记载的主要信息为船舶类型渔业捕捞船,作业类型刺网;船体材质为木质,船(总)长14米,型宽2.2米,型深0.8米;主机1台,总功率为45KW,所有人名称为洪某某,身份证号为XXXX,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
2.合浦县西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核实合浦县监管09298船的复函》1份:证明合浦县监管09298洪某某,身份证号:XXXX,证书编号为958,证件信息与违法当事人提供证书所载信息相同,该镇存档渔船相片与查获的实船一致。
3.裴某某、洪某某《结婚证》,证明洪某某与裴某某是夫妻关系,该船为夫妻共有。
4.裴某某身份证照片,证明裴某某个人身份信息。
5.洪某某身份证照片,证明洪某某个人身份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附证据图片及说明):证明该船是木质渔船,船总长14.2米,船宽3.4米,网具分类名称为拖曳齿耙耙刺,该船上共有拖曳齿耙耙刺4具;证明裴某某现场出示了该船《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西场镇958),该证书记载该船船舶类型为渔业捕捞船,主机数量1台,总功率为45KW,作业类型刺网;证明该船船艉甲板上安装有2台主机,实际主机功率为94KW;证明该船上有渔获物梭子蟹6.8KG。

三、当事人的陈述

裴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03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驾驶合浦县监管09298船从北海港出发,往西方向大约开了两个小时左右到大风江西沙海面,13时左右开始作业,一直到18时30分,然后就锚泊休息。2024年03月15日00时36分被本机关查获,查获地点是坐标N21°30.620′,E108°55.650′附近海域。该船船舯甲板两侧各安装有一根撑杆,撑杆通过缆绳各连接有一具渔具,渔具分类名称为拖曳齿耙耙刺;证明该船实际作业类型为拖曳齿耙耙刺(“蟹耙”);证明渔获物梭子蟹,经称重6.8KG;证明该船持有《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西场镇958),该证书记载该船船舶类型为渔业捕捞船,作业类型刺网,主机总功率为45KW;证明该船于2023年9月更换的主机,该船实际主机功率为94KW。

四、证人证言              

洪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证明合浦县监管09298船所有人洪某某,身份证XXXX;证明该船实际作业类型为拖曳齿耙耙刺(“蟹耙”),证明该船实际负责人为裴某某。

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变主机功率及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 2024〕2-04号],5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擅自改变主机功率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当事人擅自改变作业类型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6.8KG(已依法放生处理),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综上,因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合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渔获物6.8KG(已依法放生处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帐号:455060200018170076659。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此文书中涉及的详细法律条文
北海市海洋局
2024年6月4日
—————————————
(此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当事人。)

附件:
此文书中涉及的详细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捕捞作业时,应当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第四十一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大型机动渔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二)主机功率为294千瓦(400马力)以上440.3千瓦(599马力)以下中型机动渔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0马力)以上293.3千瓦(3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主机功率为44.1千瓦(60马力)以上146.3千瓦(19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主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43.4千瓦(59 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六)主机功率为14千瓦(19马力)以下小型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七)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八)其他不使用渔船作业方式捕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来源:合浦县人民政府网站

合浦008 发表于 2024-7-10 19:17:10

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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