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灌灌更健康 的帖子
灌灌更健康:大种硬颈佬,工资条没问题人家放出来做什么,之前没领过1400人家能在这说克扣吗,老怀疑没转正我倒认为你是超市的。在私企你以为会计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啊,还不是话事的授意。所以叫你不要装水平高装低了。还有6个月的试用期只有你这种的会做。说不过就收声别骂人啊 (2013-10-19 17:21) images/back.gif再回复你一次,当一次傻子吧!毕竟你连吴女士之前领过多少钱都知道,想必是吴女士的什么亲人朋友吧!想维权你也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益才行啊,整件事最重要的就是吴女士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和超市的规定是什么.如签有合同的,自己按合同上的去维权就行了,没必要发网上;如果没有签合同的,那超市按规定给你多少你就拿多少好了,主要不低过本县的最低工资就行.但是,根据<劳动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存在试用期了,也就是说,吴女士如果没和超市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超市补交吴女士在超市工作期间的社保金了,这才是你真正的权益!(说明一下,没有哪条规定是要求用工单位一定要为试用期员工买社保的!)也许你会问,居然吴女士是正式员工,为什么不能领转正工资?回答很简单,因为你没有签有劳动合同,能领多少就看公司规定咯!也许公司规定有一条是:工作没满6个月而辞工的只发基本工资呢!你要想网友们帮你维权,就把那公司规定发布出来咯! [color=#ff0000] 此事这几天在123里闹得沸沸扬扬的,有意思的是盛世百汇方面一直都能默不作声,也并没有出来向公众释疑的意思,呵呵,给我顶住!
而更有意思是,我们的劳动部门。对这些劳务纠纷好似并不像网友们表现出如此大的兴趣,也不打算有跟进了解的意思,是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来得耳根清静呢? 很乱很乱 太黑了,看到这贴,真的很无语,现在的超市,,,,哎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管你们怎么争怎么说,自5月起,吴女士与超市的劳动关系成立。而且超市未按《劳动法》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吴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这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对超市开出罚单,责令停业整改(别跟我说合浦其它企业如何,只要劳动部门介入,结果必然如此,但愿劳动主管部门别装聋作哑)。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
公众多倾向于维护相对弱势的那一方,因为公众大多都是弱势的,但弱势的就一定在理么?还是说公众的舆论给了强势的一方一个无理的理由?
超市方面也没做出回应,就有人说支持吴女士维权,这没错,但,没有双方对峙和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胡乱站边,(毕竟中国还是个法制国家!)我只能说,呵呵。 希望发帖的123公作人员,及时对此事跟进,不要把帖一发就当完成任务! 试用期六个月?太黑了吧,不管在哪里打工,试用期最多最多也就三个月 。岂有六个月的说法、 很少去那购物了,东西贵死, 。。。。。。。。。。。。
垃圾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