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脖子、一刀腰、一刀大腿!山口捅我恶霸逍遥法外就没人能治吗?
山口河面新榕根村黎法某在黎氏祠堂持刀杀人,捅人三刀,蓄意割颈谋杀,全村人目睹此事,法医鉴定竟然是轻微伤!警方只拘留凶手十五就放人!!现还逍遥法外!!!凶手家属不肯拿钱治人,天理何在,还有没有王法???事情经过原委
在农历14年11月份黎家和(本人黎法武父亲)与黎家某(凶手黎法某父亲)商讨土地买卖的事情,最后黎家某同意以6000元将那块地卖给黎家和并收下1000元定金,黎家某并交代说,不要告知他的家人(也许因他家庭矛盾因素,怕他家人不同意),但黎家和考虑到黎家某年事已髙,担心他不能作主,只好跑去告知黎某达(黎家某堂弟),让他去告诉黎家某家人。
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黎家某的养子春德十四(黎家某的老婆是二婚)就气冲冲地拿着1000元来我家退还给(我父亲)黎家和,并声称要打人,当时我父亲说,退了就好了,不卖就不卖吧,不能强求。
过几天,黎家某把自己的所有衣服都拿到外面去烧了,并到村里的小卖部,村长处,基本上逢人就说“我不想活了,我要死了”。当天村长就去他家通知黎家某家人,说黎家某要寻死,可是他家里人不以为然。谁料,当天下午他真的上吊死了,(他上吊的地方正是他们正在居住的家,而之前说的那块地是他们之前居住的旧瓦土房 ,部分已倒塌,就在我家门前,黎家某选择的上吊地点其用意显而易见。)
就在黎家某出殡的那天,(黎家某的儿子)黎法某就打了我母亲一耳光(他认为他父亲是我家害死的),我得知之后就打电话回去问他(当时我在深圳上班),我说:“你为什么要打我妈妈”。他说:“我想打就打,你能咬我吗”。我说:“等三天后我回去打回你一耳光”。当时他还很嚣张的说:“你有种现在就回来啊,回到车站我去接你。后来我们家也没去追究这件事了。
事情到了2015年1月28日,黎法某(黎家某仔)又来我家闹事,先是拿带有铁钉的木棒打死我家的一条狗,然后我妈回家看到了,就问:“你为什么要打死我的狗”。他二话不说,拿起木棒打向我妈,也用脚踢她。当时因为我父母都年纪大了(我父亲今年已81髙龄),可能不会报警,所以打电话报警的是我哥哥(当时他已瘫痪卧病在床,在2015年2月12日已病故。)过不久,凶手黎法某又提着一个袋子(据我妈说,当时她看到袋子里装的是类似于长刀的东西)到我家叫嚣说:“是家和的儿女,有种就出来”。当时家里只有年迈的父母亲和卧病在床的哥哥,所以没有能力和他抗衡,没敢说半句话。
报警虽然警方来我家看了案发现在,已记录在案,也让我妈去派出所录口供了,惟独没有对凶手黎法某做任何处理,连录口供都没做。在2015年1月28日到2015年2月26日期间,我家人多次与山口镇警方交涉并告知警方,凶手多次声称要砍死我全家,其人极度凶险残暴。要求警方对凶手黎法某做出处置,还我们一个公道。但警方一直以证据不足为由迟迟没有对他做出任何处理。村委书记也去凶手家问他陪钱给我妈看病,书记说:“你打了人至少拿钱给人看病”。凶手说:“你去告诉他们让他们自己来要,我给他两刀。”(村委书记亲自打电话告诉我的)。警方拖着不理,村委与其交涉无果,事情也就这样不了了之。
直到2015年3月4日那天,这一天我们这里过小年,上午约10点,我与我家人一起去村里的祠堂拜神,不久见凶手黎法某也来拜神(我们是同村的),当时他也看到了我(在这之前我们一直没见过面),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当时我在跟人聊天,突然我感觉有人从我后面推了一下我(其实是凶手拿刀从背后捅了我一刀,只是刀比较锋利当时没察觉而已),然后我就下意识的转身过去,这一转身,他又在我脖子上划了一刀,这时我才看到是凶手黎法某,而且手上拿着弹簧刀,出自自卫意识我就往后退,他再向前用刀刺向我,我就用脚去挡,他又刺了我一刀大腿内侧。之后就有人来拉开了,然后他跑出去开摩托车走了。
事情发生在我村的黎氏祠堂,当时全村人都在拜神,村里面至少有两三百人亲眼目睹此事。我立即报了警,当时三个伤口血流不止,我的两个堂兄把我架上了车,大概上午10点半左右将我送至山口卫生院抢急,医生说脖子上那一刀已看到大动脉在跳动,再割深0.5cm人就没救了。
等到了下午五六点,凶手去自首了。因为山口卫生院医疗设备比较落后医生医术水平有限,由于失血过多,我们一直要求凶手家属拿钱出来转院到北海治疗,可他们一拖再拖,直至到今天2015年3月8日也只是拿出来2000元。更没天理的是,多次伤人,多次出言恐吓,持刀杀人,捅了三刀,法医鉴定竟然是轻微伤!只拘留十五就放人了!!现还逍遥法外!!!天理何在,还有没有王法???请为我申冤以还我公道!
叩谢!
敬上!
黎法武(伤者)
2015年3月8日
让他逍遥法外就真的是没天理了 ,这种人应该牢底坐穿 15天!一刀五天!这三刀可真便宜啊! 如果楼主真是有理的,建议楼主坚持上诉,维权到底,这世界总有一片青天吧。 楼主没有死掉,这几刀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遗症,按法律上的伤情鉴定,搞不好还真的是轻微伤。
案件不看性质,以伤定罪。执法者习惯和稀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是某“法治社会”的特色了。如果在一个有完善的陪审制度的国家,捅人的十有八九逃不脱杀人未遂的罪名,估计要进去蹲好几年。 白沙那姓邹的被打爆头缝了N针,也是判定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