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雪奇缘 发表于 2015-3-16 09:42:56

开发商赠送的车位可收回? 开发商都有权将业主的停车位出售吗?

    最近某楼盘因为开发商私自出售小区公摊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惹得业主集体维权拉横幅。开发商变卖合同中赠送或购买的面积的话题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个人拥有私家车数量的逐步增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为方便居民的生活,将停车场库的建设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纳入了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设计。举个身边的例子,此前我一朋友购房时,开发商连带赠送了一个车位,合同中注明此车位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但我朋友还没有购车,因此车位两年来一直被不同的业主随意使用。前不久开发商还将车位送给了另外的一名购房业主。
   小区车位被开发商私自出售曾引发多起业主和开发商的矛盾,与“停车难”问题不无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开发商只要有了“预售许可证”,就有权出售车位。于是,开发商“转租为售”的举动变得毫无征兆。且不论开发商此时“转租为售”到底是为了牟利,还是缓解“停车难”,至少从目前来看,开发商单方面决定车位售价的局面,令不少居民难以接受。
   面对如今屡屡增多的小区车位“转租为售”现象,让人不仅产生疑问,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车位?而对于开发商开出小区车位售价,难道真的只有被动而无奈地接受?

fuck改委 发表于 2015-3-16 09:54:53

车位属于小区公摊面积,这就意味着车位公摊至小区每个业主,开发商无权买卖车位。如果开发商将公摊面积据为己有,再卖给业主,这就是商业欺诈。

ID无法显示 发表于 2015-3-16 10:40:04

业主可向规划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将当时开发商申请时的规划公开。

花生七少 发表于 2015-3-16 17:39:55

466090510 发表于 2015-3-16 22:39:38

君临风 发表于 2015-3-17 11:21:54

回 fuck改委 的帖子

fuck改委:车位属于小区公摊面积,这就意味着车位公摊至小区每个业主,开发商无权买卖车位。如果开发商将公摊面积据为己有,再卖给业主,这就是商业欺诈。 (2015-03-16 09:54) images/back.gif

维权肯定是没错,但要搞清楚状况。公用建筑面积 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百度一下就可以了,何必搞这么多。。。

六小子 发表于 2015-3-17 14:56:03

权钱社会。。。。。。

海滩 发表于 2015-3-17 16:32:00

东环大道 发表于 2015-3-17 16:32:45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人去楼空 发表于 2015-3-17 20: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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