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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xdemfc:原始投资收据,投资办厂铁证:原始股金登记证书
....... (2014-06-23 13:12) images/back.gif
我一直在等你出示证据。
吴杨兴的集资款1500元。分别于1990年11月10日借回500元,1991年1月4日借回300元,1992年9月30曰借回500元,1993年1月17日借回200元。即吴杨兴所交给第二麻纺厂的集资款于1993年1月17曰己还清本金及利息(归还利息证据在其所写退厂手续上有)。
楼主:这就是投资办厂的证据?据这就可确定麻纺厂产权归集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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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xdemfc:1、集资是融通资金的方式之一,投资指的是用某种有价值的资产,其中包括资金、人力、知识产权等投入到某个企业、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或过程。集资是投资行为中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麻纺厂原始集资者是将货币投入麻纺厂通过生产经 .. (2014-06-23 13:01) images/back.gif厂方支付集资者利息,约定还款日期,并巳安排集资者工作并还请本金及利息。其集资款就变了样。是厂方借你的钱办厂,而不是职工直接投资办厂。农行贷款现在变成了债权。债权人现在所追责的是麻纺厂而非原集资者。这就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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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xdemfc:驳肥佬三:1.中央文件不是办厂的依据。
中央文件不是办厂的依据?请问肥佬三什么是办厂依据?改革之初,中国受到“文化大革命”计划经济,扫资本主义尾巴的影响,农村都不敢多养一只鸡、鸭!何况办厂!不以中央文件为准,你有几个脑袋?你不懂中国历史不要在此诡辩!请你去恶补 .. (2014-06-23 12:08) images/back.gif
第二麻纺厂是集体企业,其集体即指其在册职工。原集资者是第二麻纺厂带资进厂职工(而非股东),其利益应当受保护,但其权益不是产权。 声明:肥佬三在本贴中所有发言只代表肥佬三本网友的看法,不代表厂方不代表政府方。不具也不负法律责任。有些言论是在酒后所讲,对错只是论坛看法。请匆人身攻击,切匆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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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佬三:我一直在等你出示证据。
吴杨兴的集资款1500元。分别于1990年11月10日借回500元,1991年1月4日借回300元,1992年9月30曰借回500元,1993年1月17日借回200元。即吴杨兴所交给第二麻纺厂的集资款于1993年1月17曰己还清本金及利息(归还利息证据在其所写退厂手续上有)。
楼主:这就是投资办厂的证据?据这就可确定麻纺厂产权归集资者? http://bbs.hepu123.com/images/back.gif
什么是股金?从股金的性质说,从麻纺厂将集资者投入麻纺厂的“货币”造册登记入账后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货币”就是属于麻纺厂的资本,而不再属于集资者。直接的法律后果是集资者向麻纺厂投入的“货币”转化为麻纺厂的股本。麻纺厂不能把股金随便退还集资者,集资者也不能收回已作为股金的“货币”。 更不能把股金当作现金开支,今天“借回300元”明天“借还200元”。请你不要忘记,股金登记册在你手上,随便写什么不是易如反掌?不要说股金登记册,就算现金开支册,没有当事者的签名或盖章,你说当事者拿了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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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佬三:厂方支付集资者利息,约定还款日期,并巳安排集资者工作并还请本金及利息。其集资款就变了样。是厂方借你的钱办厂,而不是职工直接投资办厂。农行贷款现在变成了债权。债权人现在所追责的是麻纺厂而非原集资者。这就是区别。
http://bbs.hepu123.com/images/back.gif
你的说法是先有麻纺厂,集资者才借钱给麻纺厂,请你看一看集资者出资时间,麻纺厂建立时间。不要看走眼哦。
原集资者出资筹办麻纺厂,麻纺厂是法人,向农行贷款当然是以法人之名贷款。法人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来完成,怎能由股东来完成?要不要帮你补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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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佬三:第二麻纺厂是集体企业,其集体即指其在册职工。原集资者是第二麻纺厂带资进厂职工(而非股东),其利益应当受保护,但其权益不是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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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资的能享受利益。出资的不能享受利益!这是你的观点还是***的观点?哈哈,说来说去不出资的你也能享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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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佬三:声明:肥佬三在本贴中所有发言只代表肥佬三本网友的看法,不代表厂方不代表政府方。不具也不负法律责任。有些言论是在酒后所讲,对错只是论坛看法。请匆人身攻击,切匆对号入座。 http://bbs.hepu123.com/images/back.gif
哈哈,现在你承认所说都是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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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xdemfc:什么是股金?从股金的性质说,从麻纺厂将集资者投入麻纺厂的“货币”造册登记入账后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货币”就是属于麻纺厂的资本,而不再属于集资者。直接的法律后果是集资者向麻纺厂投入的“货币”转化为麻纺厂的股本。麻纺厂不能把股金随便退还集资者,集资者也不能 .. (2014-06-23 17:47) images/back.gif你认识到股金是不能借回的,那反过来证明了那能借回且付息的集资款压根就不是股金。也不存在集资者投资办厂这回事,也不存在产权之争。
这是一本台账,另外还有领钱人领钱的手续。有借条有手续。那是前人留下来的证据,我们只能信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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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xdemfc:你的说法是先有麻纺厂,集资者才借钱给麻纺厂,请你看一看集资者出资时间,麻纺厂建立时间。不要看走眼哦。原集资者出资筹办麻纺厂,麻纺厂是法人,向农行贷款当然是以法人之名贷款。法人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来完成,怎能由股东来完成?要不要帮你补一点知识?
(2014-06-23 17:49) images/back.gif
原环城乡政府于1985年5月向县政府申请征地筹建第二麻纺厂。计划招工600人,投资办厂资金来源一是自筹资金(职工集资款)和银行贷款。于1985年11月份才向社会宣传和发放招工启事,招收带资进厂职工317人收集资款40几万。你说是先有了麻纺厂才有集资者,还是先有蛋才有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