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无蚊 发表于 2018-6-9 20:57:08

本帖最后由 抽烟无蚊 于 2018-6-9 20:58 编辑

知道为什么大家不支持你吗,因为你在2010年就知事实的原委了,但你当时做了什么?为什么不上告到法院去,为什么要和解。就因为当事人中,有你姐。是不是现在的当事人不在了,后悔了。谁才是可怜人,我告诉你吧,是不明就理的买方,钱给了,地也拿到手了。结果出这事,如果当时你上告,哪买方没有地,也能要回钱不是。但当时你们搞一个和解,现在还来这一出,估计,有些当事人,都不在了,找谁的负责去。你地回来了,买家的钱找谁要去。

抽烟无蚊 发表于 2018-6-9 21:02:33

这事越看越像一个设好的局。

loken 发表于 2018-6-9 21:02:34

抽烟无蚊 发表于 2018-6-9 20:57
知道为什么大家不支持你吗,因为你在2010年就知事实的原委了,但你当时做了什么?为什么不上告到法院去,为 ...

我都说就算能翻案,也要准备60万还现在的屋主了,我估计现在的屋不止60万。

抽烟无蚊 发表于 2018-6-9 21:11:32

本帖最后由 抽烟无蚊 于 2018-6-9 21:12 编辑

loken 发表于 2018-6-9 21:02
我都说就算能翻案,也要准备60万还现在的屋主了,我估计现在的屋不止60万。
还钱的是她姐,还得座牢,这是骗子交易。当时各方人都清楚原委了,如果当时交法院处理的话,很简单的事。但现在怎么处理啊,这不是单单一个钱的事,还有负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有些当事人不在了呢,追谁的责任,死人吗?

抽烟无蚊 发表于 2018-6-9 21:27:51

总有些人拿法律当儿戏,工作人员失责不理,亲人违法不究,全当和事佬。即然这样,为什么还要翻。笑话谁呢,依法治国,远啊,全都没有一点法治精神。

合浦008 发表于 2018-6-9 22:37:53

2010年下半年发现了,
当时无处理?

EFR3 发表于 2018-6-9 23:14:50

本帖最后由 EFR3 于 2018-6-9 23:17 编辑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是最后一行: ‍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抽烟无蚊 发表于 2018-6-9 23:48:50

本帖最后由 抽烟无蚊 于 2018-6-9 23:52 编辑

EFR3 发表于 2018-6-9 23:14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 ...
这件事,不单伪造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这么简单,还有诈骗罪,而且金额巨大。结果让一群和事佬,私了了,让犯罪份子,逍遥法外。买家,在事后知情情况下,也没有报警处理,而是害怕损失,也参与了所谓“和解”。让纠纷一直存在,也不值得同情了。当时参与和解的人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全捉了。看以后还有谁视法律如儿戏。

EFR3 发表于 2018-6-10 08:43:36

抽烟无蚊 发表于 2018-6-9 23:48
这件事,不单伪造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这么简单,还有诈骗罪,而且金额巨大。结果让一群和事佬,私了了 ...

对于你的见解,本人表示严重同意

EFR3 发表于 2018-6-10 08:48:28

抽烟无蚊 发表于 2018-6-9 20:57
知道为什么大家不支持你吗,因为你在2010年就知事实的原委了,但你当时做了什么?为什么不上告到法院去,为 ...

我看了楼主的第一张贴,她说当时已经上告到法院了,但现在的法院也是大老爷一个,估计这个村婆没捅准要害处,所以“大老爷”就按她的诉求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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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致合浦县政府领导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