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R3 发表于 2018-8-3 22:41:18

青天大老爷,民女怨枉啊

15723796219 发表于 2018-8-3 23:32:39

这是一宗有预谋的用权势侵吞弱势宅基地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买方何某某是房产局领导,沈某某是教师,两人在2009年2月到过该屋地,并与该屋地邻居以试探方式交谈,从而确实了该屋地真正主人是楼主。
二,买方于2009年7月10日以12,8万元与冒方进行了该屋地交易,冒方实收了12,8万元。假冒身份证暴露后,买方何某某为达到强占该屋地目的,2011年2月22日以假冒身份证要挟冒方:不管采取任何手段要楼主去签字,加多两万元。冒方所收买方总额是14,8万元。
三,2009年7月10日,同一天同一名字不同的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两份,一份是12,8万元的收据。此三份材料落款人“沈德媛”笔迹属何某某所签。
四,冒方造假身份证主谋以及冒方那本非法手续取得的房产证是否与何某某有关吧????
综上所述,请求合浦县检察院主持公道,依法批捕冒方,严查何某某.......

裁总32壹郡浦合 发表于 2018-8-4 09:39:54

本是同根生.............................

hp5058 发表于 2018-8-6 16:52:01

15723796219 发表于 2018-8-3 23:32
这是一宗有预谋的用权势侵吞弱势宅基地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买方何某某是房产局领导,沈某某是教师 ...

猛料!这么说买方一直是跟冒方交易,钱也是冒方收的

雪无痕 发表于 2018-8-6 17:28:28

2009年,14.8万买一块屋地,便宜在哪?我一点都不同情楼主,分明是见现在屋地贵了,又想14.8万元买回来,说人家是什么领导老师,领导老师就不能买屋地了吗?如果真的不想卖,2万元那次就死不妥协,一定要要回屋地。难道领导老师就能把所谓无知识的村婆生吞了?
如果这次这样闹闹就得回屋地,那我也来,不多,至少得半个合浦。都是我老祖宗的地,也不经我同意。

糖水不甜 发表于 2018-8-6 18:41:35

雪无痕 发表于 2018-8-6 17:28
2009年,14.8万买一块屋地,便宜在哪?我一点都不同情楼主,分明是见现在屋地贵了,又想14.8万元买回来,说 ...

    二万元是楼主大姐所收,并不是楼主妥协。
    其实,我认为楼主要做的不是爆料,满足大众的猎奇心理,因为我们帮不了你。而土地局已回复,法院已裁定,你该做的还是回到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FR3 发表于 2018-8-8 10:25:01

15723796219 发表于 2018-8-3 23:32
这是一宗有预谋的用权势侵吞弱势宅基地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买方何某某是房产局领导,沈某某是教师 ...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造成楼主失去土地证的依然是国土局,没有依法办事,如果依法办事是不会出现这样的事的

EFR3 发表于 2018-8-8 10:37:25

糖水不甜 发表于 2018-8-6 18:41
二万元是楼主大姐所收,并不是楼主妥协。
    其实,我认为楼主要做的不是爆料,满足大众的猎奇心理 ...
我也支持楼主走法律途径,只有法律途径才能拿回土地证,明眼人都看到这里面存在不合理,但只的法律能帮到你,找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应该有希望赢

amote 发表于 2018-8-12 02:34:17

本帖最后由 amote 于 2018-8-12 03:11 编辑

一直在关注
到现在。
我有一点很不明白的是。那份说明里有这么一句话
要求易某将转让协议进行笔迹鉴定再处理,在处理期间,经当事人双方协调,沈某同意在原购买土地价款的基础上再支付20000元给易某,易某亲笔书写收据,并在办理给沈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协议》上签名捺印确认。
而你又说
“这两万块就是这么来的,我一无所知,我当时连你买主是男是女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更谈不上我和你签过什么协议,一切都是你买主幕后设的圈套。”
这就很矛盾了。


如果签名捺印的是你大姐或者别人,那你完全可以起诉法院申请笔记和手印鉴定,裁定那份认可追认的民事判决无效,然后才有之后
如果签名捺印的都是你的话,也没有任何证据(录音录像)证明你是被胁迫的,那就石锤了,你还是洗洗睡了,别出来丢人现眼的好。


不过,那份说明的最后提到lz后来起诉了,最后法院认定追认的,既然lz并不知什么两万,什么收据,法院没有找相关机构鉴定?lz没有提出异议?l z没有申请鉴定?还是说,那些个收据和捺印本就是你自己写的按的,无法反驳?难不成,lz要说那次是有人冒你名去起诉的?
其实,已经石锤了。

15723796219 发表于 2018-8-14 13:58:55

2012年10月8日,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一份最权咸红头文件答复:……...……”是由易连远的姐姐易才远冒名签字捺印办理的,因此对沈德媛取得的合国用(2009)第156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注销登记,虽然事后易连远对2009年7月10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协议》签字捺印,加以追认,但这种民事行为不能改变行政行为,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与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登记的,依据…………规定,由原士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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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致合浦县政府领导的一封信